給登錄在壽險公司或壽險保代的業務員

2019 年,法規把「要公司同意」拿掉了。你的合約還寫著嗎?

業務員想再登錄一家非同類的公司(例如壽險業務員加做產險),以前的條文寫著要「經所屬公司同意」。2019 年 3 月 18 日,主管機關把這幾個字從條文裡拿掉了。

七年多過去,你簽的那一份合約裡,這件事是怎麼寫的?

這一頁不給答案。它只做一件事:告訴你該回去翻合約的哪一條、該去看哪一條法規。

2019 年 3 月 18 日,條文改了什麼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修正前與現在各是這樣寫的:

修正前(2016 年 4 月 6 日版)

「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現行條文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修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 年 3 月 18 日(民國 108 年)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2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4、19、20 條。條文與沿革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適用同條第 3 項,是另一條規定。

同一部規則,現在還寫著另外兩件事,要一起看:

第 3 條第 2 項:「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說:能不能登錄,歸這部規則管;你和公司之間那一份合約,歸民法和其他法令管。這是兩件事。

第 8 條第 3 項:「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情形。」

白話說:原公司查得到。這一項是 2019 年同一次修正加進去的——拿掉「要同意」,同時寫明「可以查」。再登錄一家是條文給你的權利,不必偷偷來;但不要以為沒有人會知道。

當年,主管機關是怎麼說明的

依中央社 2018 年 12 月 6 日的報導,金管會官員預告這次修正時表示:除非原本的勞務契約另有規定,壽險(產險)公司的業務員再登錄一家產險(壽險)公司,不需要原公司同意;報導記載的說法是,採承攬制、只要約定完成任務的壽險公司,「更不宜限制」業務員登錄為無利益衝突的產險公司業務員。(報導原文)

這是報導轉述的口頭說明,不是條文,也不是對任何一份合約的認定。

主管機關把它從法規裡拿掉了,有些公司的合約還留著。這合理嗎?

這個問題,法規沒有替你回答。它把答案留在你手上那一份合約裡——所以下面這五題,只有你自己答得出來。

五個只有你自己答得出來的問題

一你的合約,是承攬、僱傭,還是兩種都有一點?

為什麼要問:兩種契約適用的法律不一樣。看的不是合約封面寫什麼,而是實際怎麼做——工作時間和做法是不是你自己決定?業務的風險是不是你自己擔?

📎 去看: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2016 年 10 月 21 日)。解釋文也寫了,不能直接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來認定是不是勞動契約。

二合約裡哪一條提到「登錄」「兼職」或「競業」?原文怎麼寫?

為什麼要問:很多人記得「公司說不行」,卻說不出是哪一條、怎麼寫的。是寫「不得登錄」,是寫「須經同意」,還是只寫了「專屬」?幾個字的差別,意思不一樣。

📎 去看:你自己的合約。對照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寫的是登錄後應專為所屬公司招攬,第 2 項寫的是可以再登錄一家非同類的公司。

三那一條管的是「在職期間」,還是「離職以後」?

為什麼要問:這是兩件事。離職以後的競業限制,勞動基準法寫了四個條件,期間最長兩年;但那一條的前提是勞動契約,而且只管離職以後。在職期間能不能做別的,那一條沒有寫。

📎 去看: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到之 3。

四違反了會怎樣?有沒有寫違約金,或終止合約?

為什麼要問:後果寫得越重,越值得看清楚它寫在哪一條、怎麼算。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民法寫的是法院可以減到相當的數額。

📎 去看:民法第 252 條。

五公司要你不做,有給你什麼對價或補償嗎?

為什麼要問: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法律明定雇主要給合理補償,而且在職期間領的錢不算。另外,公司事先擬好、用在同類契約的條款,民法對「顯失公平」的情形也有規定。適不適用在你的合約上,是法院就個案認定的事。

📎 去看: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與第 2 項、民法第 247 條之 1。

法規地圖:想問什麼,去看哪一條

你想問的去看這一條(連到官方原文)
我可不可以再登錄一家?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保經公司的業務員看第 3 項)
原公司查得到嗎?同規則第 8 條第 3 項
我和公司的合約,歸哪些法律管?同規則第 3 條第 2 項
我算承攬還是僱傭?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
公司事先擬好的條款,我覺得不公平民法第 247 條之 1
違約金寫得很高民法第 252 條
離職以後不能做同業?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到之 3

這一頁沒有結論

我們不是你的律師,也沒有看過你的合約。同一句話,放在不同的合約裡、配上不同的實際做法,結果可能不一樣;有沒有效力,最後是法院就個案認定。我們能做的,是把問題和條文擺在一起,讓你知道該問什麼、該去看哪裡。

我們的立場先講在前面: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公司是產險保代。壽險同業來這裡加做產險,對我們有好處——所以這一頁你可以帶著懷疑看,條文請直接點連結看官方原文。

你現在可以做的兩件事

一、把合約那一條找出來,帶著你的問題來談

先留下資料,佣金說明會寄到你的信箱。看完信再來電,帶著你想問的那一題來談;我們這邊的合約,簽約前可以完整看過、可以帶回去。留資料不等於加入。

留下資料,帶著問題來談

依本站防詐騙聲明,本公司不會主動撥打電話給任何人。

二、轉給也在想這件事的同事

這個問題,辦公室裡不會只有你一個人在想。

本頁網址:https://www.tw99.com.tw/dual/contract

延伸閱讀:壽險業務員可以同時做產險嗎 | 產險與壽險,兩條路 | 壽險同業總覽

發布單位:
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內容性質:
本頁是法規與制度資訊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不是保險商品招攬,也不是對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份合約的評論。
法規最後核對日:
2026-10-11(條文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庫顯示該規則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修正第 19 條;本頁引用的第 3、8、14 條與現行條文相同。釋字對照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原始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中央社 2018 年 12 月 6 日報導。
版本:
v1.0(2026-10-11 發布)
適用邊界:
個別契約的解釋與效力,以書面契約、現行法規與法院個案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