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立法目的與適用車輛
- 立法目的:使汽車交通事故致 傷害或死亡 之受害人迅速獲得 基本保障,並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不保障財產損失【題189】。
- 本法所稱汽車有三類:公路法所定的 汽車與在道路上行駛的動力機械;機車;主管機關公告的 特定不靠軌道行駛、有運輸功能的陸上動力車輛;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不在內【題72、67】。
- 上述特定車輛的範圍與要投保的種類,由 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 訂定並公告【題96】。
9.2 投保義務人與請求權人
- 汽車原則上以 汽車所有人 為投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投保義務人: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而仍使用;汽車所有人不明;因可歸責於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題195】。
- 請求權人:
- 受傷 → 受害人本人。
- 死亡 → 遺屬,第一順位為 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為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題45】。
- 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 → 按人數平均分配【題57】。
9.3 什麼是汽車交通事故
- 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 乘客或車外第三人 傷害或死亡之事故【題142】。
- 只撞到自己的車、沒有他人傷亡 → 駕駛人自己 不在給付範圍【題142】。
9.4 事故發生後的處理與給付
-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救助受害人送醫、立即報警並於 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與保險人 合作提供人證物證【題14、27】。
- 受害人死亡,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保險人 暫先給付保險給付的二分之一【題50】。
9.5 保險人的代位權
- 被保險人有 無照駕駛、酒駕、吸毒、故意、從事犯罪行為等情事 → 保險人 仍應先給付受害人,之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代位向被保險人追償【題219】。
9.6 特別補償基金
- 請求權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情形: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未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的被保險汽車、無須訂立本保險 之汽車【題39】。
- 肇事逃逸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其實有投保 → 基金得 向該保險人 請求返還【題26】。
9.7 契約終止、承保資料與費率
- 要保人原則上不得終止,例外:牌照 已繳銷 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汽車報廢;所有權移轉後新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致 重複投保【題196】。
- 保險人應於契約成立後 四個工作日 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題225】。
- 保費中屬 預期損失 的部分,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 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法定用途外不得收回、移轉或挪用【題204】。
9.8 未投保的罰鍰
| 車種 | 罰鍰 |
|---|---|
| 機車 | 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題229】 |
| 汽車 | 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題229】 |
本章速記
一、結構表:第九章在講什麼
| 主幹 | 分支 | 要記的點 |
|---|---|---|
| 立法目的與車輛 | 傷害或死亡受害人迅速獲基本保障、維護交通安全;不保財損;汽車=公路法汽車與動力機械、機車、公告的特定陸上動力車輛;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不在內;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公告【題189、72、67、96】 | |
| 投保義務人 | 原則所有人;牌照繳銷仍使用、所有人不明、可歸責使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題195】 | |
| 請求權人 | 受傷=本人;死亡=遺屬,第一順位父母子女配偶;同順位數人平均分配【題45、57】 | |
| 交通事故 | 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自撞無他人傷亡,駕駛人不賠【題142】 | |
| 事故處理 | 救助送醫、立即報警並限期書面通知、合作提供證據(三者都要);死亡可請求暫先給付(比例見附錄一)【題14、27、50】 | |
| 代位 | 無照、酒駕等仍先賠受害人,再向被保險人追償【題219】 | |
| 特別補償基金 | 無法查究、未保險、未經同意使用、無須投保的汽車;肇事逃逸查明有保險→向該保險人請求返還【題39、26】 | |
| 終止、資料、費率 | 終止事由:牌照繳銷、報廢、重複投保;承保資料限期傳輸;預期與實際損失差額提存特別準備金【題196、225、204】 | |
| 罰鍰 | 機車未投保的罰鍰(數字見附錄一)【題229】 |
二、矩陣表:「哪一個不是」一次對號
| 題目問什麼 | 三個「是」的 | 那個「不是」的 | 題號 |
|---|---|---|---|
| 強制險的立法目的 |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死亡受害人基本保障、傷害受害人基本保障 | 財產損失的保障 | 【題189】 |
| 應投保的車輛 | 特定陸上動力車輛、機車、本法所稱汽車 |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 【題67】 |
三、關鍵字對號表:題目出現這些字,答案就是它
| 題目關鍵字 | 答案 | 題號 |
|---|---|---|
| 本法所稱汽車的定義 | 公路法汽車與動力機械、機車、特定陸上動力車輛,三者皆是 | 【題72】 |
| 應投保車輛種類的依據 | 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 【題96】 |
| 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的情形 | 三種都是 | 【題195】 |
| 請求權人 | 受傷本人、死亡者的父母子女配偶(以上皆是) | 【題45】 |
| 同順位遺屬有數人 | 平均分配 | 【題57】 |
| 自撞、無他人傷亡 | 駕駛人不賠 | 【題142】 |
| 事故發生時應如何處理 | 救助送醫、報警並書面通知、合作提供證據,三者都要 | 【題14】 |
| 無照駕駛撞人 | 先賠,再向加害人追償 | 【題219】 |
| 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的情形 | 以上皆是 | 【題39】 |
| 補償後查明事故車有投保 | 向該保險人請求返還 | 【題26】 |
| 要保人得終止契約的事由 | 以上皆是 | 【題196】 |
| 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的差額 | 提存為特別準備金 | 【題204】 |
講義是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自行整理的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