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是法律規定汽車、機車都要投保的保險: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不論加害人有沒有過失,受害人都能得到基本保障;財物損失不在保障範圍。
它的目的是讓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 條),所以設計成不問過失、先賠再說;肇事逃逸、對方沒投保時,還有特別補償基金接手。賠的只有三項:傷害醫療費用、失能、死亡。修車、賠對方的車,要靠任意險(例如車體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
法條怎麼寫
給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的給付標準決定(第 27 條第 2 項)。依金管會修正的標準,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事故,每一受害人死亡給付 300 萬元、失能給付最高 300 萬元、傷害醫療費用最高 20 萬元,合計最高 320 萬元(醫療加上死亡或失能);以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為準。
產險裡的例子
- 機車被汽車撞傷:騎士受傷住院,可以向撞他的那部汽車的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必先證明對方有過失;機車本身的修理費不在強制險裡。
- 肇事逃逸:找不到撞人的車(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受害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後如果查到那部車其實有投保,基金可以向它的保險公司請求返還。
- 酒駕撞人:保險公司仍要先依法給付受害人,之後在給付金額內,代位向酒駕的被保險人追償(第 29 條;無照駕駛、吸毒、故意、從事犯罪行為等情形也一樣)。
- 自己撞上電線桿:沒有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駕駛人自己的傷不在強制險的給付範圍,要看自己有沒有投保其他保險。
車禍之後的處理(救助送醫、報警、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與任意險怎麼搭配,可以看車禍理賠流程與車險指引。
容易搞混的
| 名詞 | 意思 | 一句話分辨 |
|---|---|---|
| 強制險 | 法律規定要投保,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體傷與死亡 | 不問過失;不賠財損 |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 自己選擇投保,賠對方的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 | 補強制險不夠或不賠的部分 |
| 請求權人 | 受傷=受害人本人;死亡=遺屬(四個順位) | 同一順位有數人,按人數平均分配 |
| 特別補償基金 | 肇事逃逸、未保險汽車等情形,由基金補償 | 保險公司賠不到時才找它 |
| 保險人的代位權 | 酒駕、吸毒、故意等情形,先賠受害人,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 受害人照樣拿得到給付 |
考試重點
- 立法目的是使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不保障財產損失【題189】。
- 汽車交通事故是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的事故;只撞到自己的車、沒有他人傷亡,駕駛人自己不在給付範圍【題142】。
- 受害人死亡時,請求權人是遺屬,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題45】;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題57】。
-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救助受害人送醫、立即報警並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題14、27】。
- 受害人死亡,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給付的二分之一【題50】。
- 被保險人有無照駕駛、酒駕、吸毒、故意、從事犯罪行為等情事時,保險人仍應先給付受害人,之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向被保險人追償【題219】。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被保險汽車、無須訂立本保險的汽車,請求權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題39】;肇事逃逸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有投保,基金得向該保險人請求返還【題26】。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115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2。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