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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是什麼?告知義務沒做到會怎樣?產險考點速查・最大誠信原則與告知義務

出處:《產險理論重點整理》第 3 章 3.2 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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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契約要求要保人比一般契約更誠實地告知重要事實;它的表現方式是告知義務:訂約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要據實說明。

為什麼要求這麼高:保險公司是照要保人說的情況估計危險,決定保不保、保費多少,而標的的實際狀況多半只有要保人最清楚。所以學者把保險契約稱為「最大誠信契約」。它和保險利益、損害填補、主力近因並列為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

法條怎麼寫

白話說,告知義務有三個重點:

  • 範圍:以保險人的書面詢問為限,要保書上問到的,要照實回答。
  • 效果:隱匿、漏答或答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事故發生後也可以;但要保人能證明事故的發生和那件沒說或說錯的事無關,就不能因此解除。
  • 期限:保險公司知道後一個月內不解除,或契約訂立已滿二年,就不能再以此解除。因為這個原因解除契約時,已收的保險費不必退。

產險裡的例子

一間工廠投保火災保險,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有一題「廠內是否存放易燃化學品」,老闆勾了「否」,實際上倉庫堆了大量溶劑。這足以讓保險公司低估火災的危險:

  • 保險公司知道之後,可以依第 64 條解除契約;即使火災已經發生也一樣,已收的保險費不退。
  • 如果這場火災的起因和溶劑無關,而且老闆能證明危險的發生不是基於那件沒說的事,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此解除。
  • 保險公司知道這件事後超過一個月沒有行使,或契約已經訂立滿二年,就不能再以此解除。

這也是業務員協助客戶填要保書時,要提醒客戶照實回答每一題的原因:答錯一題,可能在理賠時才發現契約被解除。

訂約之後還有兩種通知:危險增加要通知保險人(第 59 條);保險事故發生,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要在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第 58 條)。

容易搞混的

告知義務(第 64 條)特約條款(第 66~68 條)
是什麼訂約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據實說明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
時間範圍訂立契約時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都可以約定(第 67 條)
違反的效果足以影響危險估計,保險人才得解除;要保人可以證明事故與它無關違反即得解除,不問與損失有沒有因果關係
解除權的期限知道後一個月、訂約後二年準用第 64 條第 3 項(同樣是一個月、二年)

考試重點

  • 保險契約要求要保人比一般契約更有誠意告知重要事實,學者稱為最大誠信契約【題96】;投保時應確實告知所依據的是最大誠信原則【題175】,它的表達方式是告知義務【題150】。
  • 告知義務在訂立契約時履行,據實說明的範圍以保險人的書面詢問為限【題32、215】。
  • 違反告知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題12、171】。
  • 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題101】;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使有解除原因也不得解除【題86】。
  • 因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的保險費【題244】。
  • 違反特約條款時,不論損失與違反有無因果關係,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契約【題168】;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一切事項,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可以用特約條款約定【題242】。

依據:保險法(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2。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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