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上利害關係。財產保險要在損失發生時具有;沒有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 17 條)。
白話說:標的平安,他就不受損;標的受損,他就跟著受損失。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不一樣: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所寄存的客體(房子、車子、貨物、責任、人的身體或生命),保險利益是「你和那個標的之間的利害關係」。
法條怎麼寫
產險裡的例子
- 同一棟房子,好幾個人都有保險利益:屋主對自己的房屋有;把房子設定抵押的銀行(抵押權人)對抵押品有;租房子的人對承租的房屋也有。
- 期待利益:房東對自己出租的房屋,除了房屋本身,還有「因為擁有這棟房子而將來會收到的租金」這種期待利益;但「希望將來繼承某棟房子」只是單純的期待,沒有保險利益。
- 運送人、保管人:貨運行對它運送的貨物、倉庫對它保管的貨物,因為弄壞了要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所以有保險利益,但以它所負的責任為限。
- 東西轉讓、過戶了: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實際保單常有另外的約定,例如車子過戶,記得照保單條款通知保險公司。
什麼時候必須存在
| 保險種類 | 保險利益要在什麼時候存在 |
|---|---|
| 財產保險 | 損失發生時 |
| 人身保險 | 訂約時(對哪些人有保險利益,另見保險法第 16 條) |
沒有保險利益的效果(保險法第 17 條):契約失其效力——喪失保險利益之後,契約往後不生效力。
為什麼要有保險利益這個要求?三個目的一起記:避免賭博行為(不能拿跟自己無關的東西下注)、防止道德危險(跟標的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投保,反而可能盼著事故發生)、作為衡量損失的指標(賠多少看你損失多少)。最後一個目的,正好接到損害填補原則。
考試重點
產險理論(第 3 章 3.1)
-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所寄存的客體,內容包括財產、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人的身體或生命【題142、174】。
- 財產上的保險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基於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效契約的利益【題81】。
- 抵押權人對抵押品、屋主對自己的房屋、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都有保險利益【題232】;運送人或保管人是因為法律上的賠償責任而有保險利益【題137】。
- 財產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契約失其效力【題44、184】。
- 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避免賭博、防止道德危險、作為衡量損失的指標【題214】。
產險法規(第 1 章 1.4)
- 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單純的期待沒有保險利益【題121】。
- 從有效契約產生的利益,也可以當保險利益【題100】;運送人、保管人以其所負的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題7】。
- 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也就是喪失保險利益後,契約往後不生效力【題56、190】。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契約仍為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題88】;合夥人、共有人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契約不因之而失效【題36】。
依據:保險法(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1。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