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在訂約時就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損失時照約定價值賠;不定值保險不先約定,損失後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算。
這是保險法第 50 條把保險契約分成的兩類(主要用在財產保險),差別在「標的值多少」什麼時候確定:定值保險在訂約時,不定值保險在損失發生後。市價難估、損失後不容易重新買到的東西(例如海上運送的貨物、藝術品)適合定值;會折舊、市價查得到的東西(例如房屋、機器設備)多半用不定值。
法條怎麼寫
白話說:定值保險的約定價值就是保險金額,不論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都以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不定值保險則照第 73 條第 3 項,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標準,而且賠償不超過保險金額(這一項的原文在損害填補原則那一頁)。
產險裡的例子
定值:海上貨物。一批貨物從基隆海運出口,投保時雙方約定價值 200 萬元,保險金額也是 200 萬元。途中整批落海,照約定價值賠 200 萬元,不必再去查到港時的市價;如果只損壞四分之一,也是以 200 萬元為標準,算出 50 萬元。
不定值:工廠機器。一間工廠的機器設備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 500 萬元。幾年後發生火災全毀,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重置成本扣掉累計折舊)只剩 350 萬元,就以 350 萬元為標準計算,不會因為當初保了 500 萬元就賠 500 萬元。保額比實際價值高的那一段不會多賠;保險金額高過標的價值的契約怎麼處理,看超額保險那一頁。
實際的保單常另有約定(例如約定以重置成本計算),海上保險另有海商法的規定,理賠以保單條款為準;上面只說明保險法的基本算法。
容易搞混的
| 定值保險 | 不定值保險 | |
|---|---|---|
| 標的價值何時確定 | 訂約時雙方約定,載明在契約上 | 損失發生後,依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估計 |
| 賠償的標準 | 約定價值(全部損失、部分損失都一樣) | 實際價值,而且不超過保險金額 |
| 適合的標的 | 市價不能確定、損失時不易估計、損失後不易重置 | 有折舊、市價查得到 |
| 代表險種 | 海上貨物保險、藝術品 | 火災保險 |
| 和損害填補原則 | 賠的是事先約定的價值,不一定等於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 | 最符合損害填補的精神 |
| 保額高於實際價值、沒有詐欺時 | 不適用「只在價值以內有效」(第 76 條寫明「除定值保險外」) | 只在標的價值以內有效 |
考試重點
- 定值保險的標的價值,在訂約時由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並載明於契約【題80、212】。
- 不定值保險在訂約時不約定價值,損失發生後依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題146】。
- 海上貨物保險因為標的市價不能確定,多採定值保險;火災保險因為標的有折舊問題,多採不定值保險【題16、35】。
- 不定值保險最符合損害補償的精神【題63】。
- 採定值保險的理由是標的市價不能確定、損失時不易估計、損失後不易重置;「投保時保險金額有爭議」不是理由【題201】。
依據:保險法(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2。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