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保險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家以上的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35 條)。
法律特別管它,是因為幾家加起來可能超過標的的價值,讓人因為一次損失拿到好幾份賠款,違背損害填補原則。所以保險法分三步處理:要保人要通知每一家(第 36 條);故意不通知、或本來就想藉此多拿的,契約無效(第 37 條);善意的複保險加起來超過價值時,各家按比例分擔,總共賠的不超過標的價值(第 38 條)。
法條怎麼寫
白話說:構成複保險要同時符合三件事——同一個保險利益、同一種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家以上的保險人投保。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的叫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其餘的是善意複保險,契約有效;保險金額加起來超過標的價值時,各家按比例分擔。
產險裡的例子
一間倉庫的存貨價值 600 萬元,老闆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400 萬元,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 400 萬元,兩家都通知了、也沒有想多拿的意思(善意複保險)。倉庫全部燒毀、損失 600 萬元時:
| 保險人 | 保險金額 | 分擔比例 | 賠多少 |
|---|---|---|---|
| 甲 | 400 萬 | 400 ÷ 800 | 300 萬 |
| 乙 | 400 萬 | 400 ÷ 800 | 300 萬 |
| 合計 | 800 萬 | — | 600 萬(不超過標的價值) |
如果老闆故意不讓甲知道乙也有承保,或投保時就打算兩家都拿全額,依第 37 條,契約無效。
不是複保險的例子:同一輛車在甲公司投保車體損失險、在乙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前者保的是自己車子的損失,後者保的是對別人的賠償責任,保險利益與保險事故都不同,所以不是複保險,也不是超額保險或再保險。
實際的保單常另有約定(第 36、38 條都寫了「除另有約定外」),理賠以保單條款為準;上面只說明法條的基本算法。
容易搞混的
| 名詞 | 誰向誰投保 | 一句話分辨 |
|---|---|---|
| 複保險 | 要保人分別向數家保險人 | 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好幾家 |
| 再保險 | 保險人把自己承保的危險,轉向其他保險人投保(第 39 條) | 保險公司替自己的危險再投保 |
| 超額保險 | 要保人向一家,保險金額高於標的價值 | 看「保多少」,不是「幾家」(足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
| 不同險種分別投保 | 例如車損險在甲、第三人責任險在乙 | 保險利益不同,不是複保險 |
考試重點
-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契約無效(保險法第 37 條)【題30】;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也是無效【題227】。
- 同一輛車向兩家公司分別投保車體損失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險種不同,不是複保險、不是超額保險,也不是再保險【題9】。
- 條文重點: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與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36 條);善意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賠償總額不超過標的價值(第 38 條)。
依據:保險法(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2。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