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因素是促使事故發生、或讓損失擴大的條件,分三類:實質危險因素看東西本身,道德危險因素看是不是故意,怠忽危險因素(有的教材叫心理危險因素)看是不是疏忽、不在乎。
危險有三個要素,是「原因 → 事件 → 結果」的關係:危險因素(原因)→ 危險事故(直接造成損失的意外事件,例如火災、颱風、車禍)→ 損失(結果)。考題常把三者混在一起問,先分清楚哪個是條件、哪個是事件。
法條怎麼寫
白話說:過失造成的損失,保險照賠——保險本來就是為意外與疏忽準備的;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法條用故意與過失來分,和道德、怠忽這兩類危險因素大致對得上:一個是故意,一個是疏忽。
產險裡的例子
| 危險因素 | 判斷關鍵 | 產險裡的例子 |
|---|---|---|
| 實質危險因素 | 有形財物本身的條件 | 木造房屋、電線老舊、易燃物堆放 |
| 道德危險因素 | 故意促使事故發生 | 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金、惡意縱火詐領保險金 |
| 怠忽危險因素 | 疏忽、漠不關心 | 貨物包裝不良、有了保險就對損失漠不關心 |
同一間工廠可以三種都有:廠房是鐵皮加木造、倉庫堆滿紙箱(實質);員工下班不關電源、廠方覺得「反正有保險」就不在乎(怠忽);老闆周轉不靈時想縱火領保險金(道德)。常見的做法是:核保先看實質危險因素(也會留意道德風險);道德危險有保險利益原則與「故意不賠」(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擋著;自負額常用來讓被保險人自己也承擔一部分損失、不至於有了保險就不在乎。
容易搞混的
| 名詞 | 是什麼 | 一句話分辨 |
|---|---|---|
| 危險因素 | 促使事故發生或擴大損失的條件 | 「原因」:老舊電線 |
| 危險事故 | 直接造成損失的意外事件 | 「事件」:火災 |
| 損失 | 事故造成的經濟價值減少 | 「結果」:房屋燒毀 |
| 道德危險因素 | 故意 | 出於故意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 |
| 怠忽危險因素 | 疏忽、不在乎 | 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 |
考試重點
- 危險事故是直接造成損失的意外事件,例如火災、颱風、車禍【題71】。
- 危險因素依性質分為實質、道德、怠忽三類【題159】。
- 木造房屋、電線老舊、易燃物堆放屬於實質危險因素【題87、205】。
- 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金、惡意縱火詐領保險金屬於道德危險因素【題76、89】。
- 貨物包裝不良、有了保險就對損失漠不關心屬於怠忽危險因素;海上貨物保險對包裝不良除外不保【題8、182】。
-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屬於不可保的危險【題221】。
依據:保險法(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產險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第 6 版。整理:台灣人財產保險代理人(研讀筆記,用自己的文字重述考點;題目原文與標準答案以產險公會的原書為準)。最後更新:2026-10-22。考試日期看考試日期查詢,怎麼報名看產險考照指南。